通知公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公示

文章来源:   供稿:   发布:陈泽众   文字:   审核:   摄影:   
发布时间:2022-08-08   浏览次数: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治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章程修改属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学院前期组织开展了《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章程》修订工作,出台了学院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修订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第八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分组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形成《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现通过学院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请广大教职工、学生、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288-2022815

联 系 人:周淑香

联系电话:0453-6402958

电子信箱:104288916@qq.com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2288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1.将序言的“现为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修改为“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国家“双高”计划)A档专业群立项单位。”

2.将第一条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删除,增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增加第二条,内容为“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

4.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的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5.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评估,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6.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一)修改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二)中的“学历教育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完成职业培训的获得结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修完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三)增加“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内容。(四)(五)合并修改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等活动;依法开展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内外院校的交流与合作”。

7.增加第九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8.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秉承“立足乡村办学、倾心农业职业教育、零距离服务三农”的办学宗旨,以培养高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传承文化为基本职能,坚持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并举,技能培养和素质培养并重;畅通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硕士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途径,努力建成国际有影响、国内创一流,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

9.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利用政、企、行、校多方力量,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自我诊断和改进,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时发布学校教育质量年报。”

10.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国际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出本校优质特色教育资源。”

11.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2.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13.将第十八条的(一)“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五)的“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修改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14.将第十八条增加(六),内容为“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5.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十条的“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的“履行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6.将第二十一条(二)中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九)中的“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修改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章程实施情况,”

17.将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是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重要体现,党代会依据《党章》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原则上每届5年,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18.将第二十三条的“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修改为“党委会议”

19.将第二十五条的“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修改为“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20.增加第二十八条,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相同。”

21.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十八条的“每届5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上每届5年,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需要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2.将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拆分完善为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系主要职权是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编制本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系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系主任是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对外交流合作、设备与资产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系主任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按上级部门有关决定选拔产生,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系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系里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系里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系党总支按照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系党总支书记按规定的程序产生。”“第四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系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主持,按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23.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创设条件。学校建立教师培养制度,制订师资建设发展规划,积极改善师资结构、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和双师型教师比例。”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创设条件。”

24.将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按程序履行对教职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等职能。”修改为“依法履行对教职工的权益保障和救济等职能。”

25.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确保资产有效利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

26.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27.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专家论证,由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准后开始实施。”

28.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将“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29.对校旗、校徽上的学校网址进行同步修改。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也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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